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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你真的了解吗?说一说与老百姓生活最贴近的税种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对消费税的认识还不够多,也不怎么敏感,为什么呢?这是由消费税的一些特点决定的。它属于流转税(商品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有选择性的,仅对列举的十五类消费品才涉及消费税,没有列举的根本不交消费税,企业是纳税人,消费者才是实际负税人。不同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不同,大部分消费品都在单一环节征收,即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只有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征收,特殊的消费品在双环节征收:卷烟和豪车,征增值税时不一定征消费税,征消费税时必交增值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企业销售消费品中含的消费税是要进营业收入的,企业购进消费品中已纳消费税是要进成本的(可扣除部分除外),所以其对应的消费税计入当期损益,与营业利润相关。计税方法因物而异,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和复合计征(卷烟、白酒)。“消费税”征税范围窄、单一环节征收、价内税、计税方法复杂等主要特性决定了人们对其了解不够,而市场表现出来的是商品价格的不同,它自然而然起到了调节人们消费习惯的作用。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大多符合以下三大规律:一、对人身体不健康和对环境有污染、不环保的,比如:烟、酒、鞭炮焰火、电池、涂料、小汽车(含豪车)、摩托车;二、国家不鼓励高消费的,比如:游艇、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会越用越少的,比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一般其它税种的征收范围都会先定义征税对象,再进一步划分不同的税目,但消费税却是直接列举税目,体现了征税范围有选择性——仅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的特征。这十五类消费品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具体限定条件及不征、免征的规定。
下面对其做一下详细介绍(熟悉的可以略过,不熟悉的了解一下为好):
1、烟(烟叶为原料),表现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卷烟采用复合计征:既从价又从量,分为甲乙两类卷烟,每标准条烟出厂价在不含增值税70元以上的为甲类烟,从价比例税率为56%,出厂价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为乙类烟,从价比例税率为36%,甲乙两类卷烟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为0.元/支,与批发环节不同(0.元/支,从价比例税率不分甲乙两类,都为11%);雪茄烟与烟丝为从价计征,烟丝从价比例税率为30%;烟叶属于农产品,是不征消费税的,会计上烟叶按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以账面上烟叶的成本并非当初的购买价,在计算材料成本时是要注意的。卷烟实行特许经营、专卖制度,卷烟厂必须%先卖给烟草专卖局(一级批发商),专卖局不全是直接卖给零售商,销售给二级批发商是不纳消费税的。每标准箱卷烟=标准条=支。
2、酒,表现为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白酒采用复合计征;黄酒、啤酒采用从量计征,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虽在零售消费环节按理不应征收,不是生产企业,但视为是自产;葡萄酒采用从价计征;酒精不属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3、高档化妆品(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消费、是工作用的,不征消费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等)。
5、鞭炮、焰火,不征的是:体育上用的发令枪、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不征:原油(只征资源税,自产原油未直接销售,而是加工成汽油等,应视同销售原油,交纳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产品;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免征:符合国家标准且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的纯生物柴油,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7、小汽车:A、乘用车(9座以下(含)载客或载货)B、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含)载客或载货)C、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万元/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改装车: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的征税范围;排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
不征:电动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货车。
8、摩托车(载客),不征:气缸容量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球、球杆、球包(袋)、杆头、杆身、握把)
10、高档手表(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不征:无动力艇和帆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征:竹制筷子,工艺(如镂刻、雕花等)木筷
1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漆饰地板、素板)
14、电池(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免征:无汞电池、氢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注:免征是属于征税范围。
15、涂料,免征: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克/升(含)的涂料
以上是税目的详细介绍,下面说一说消费税的税收策划准绳:税法进行了准确的规定:纳税环节、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在税收筹划中一定要以税法规定为准绳,不能超越界线。
直接销售(出厂)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和增值税相同,一价两税)×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核定的进口数量;3、复合计征(白酒、卷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准绳一:生产企业一般自产消费品出厂销售后自行纳税就行,但实践中往往有各种原因,比如:超过自己的产能,就会出现委托其它企业加工。代加工情况下,消费税纳税环节就必须得前移,为什么呢?因税务局不能有效的监控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多少应税消费品及出厂销售数量与收回数量的关系,就会产生征管漏洞,而受托加工企业提供了加工劳务,是最清楚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的,所以就规定了受托加工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制度(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除外),纳税环节进行了前移,委托企业提货时提前纳税。委托加工的定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就符合委托加工定义,受托方直接提供、或者先卖给委托方、或者以委托方的名义未付款购进主要原材料都不符合委托加工的定义,受托方按销售自产消费品纳税。符合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税基=材料成本+加工费,直接生产的消费税税基=成本+利润,委托加工的税基要低于直接生产销售的税基。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义务的,委托方补缴税款,受托方缴纳罚款(处以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准绳二:卷烟和豪车在双环节征消费税。卷烟除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之外,还得在批发环节加增一道消费税;豪车除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之外,还得在零售环节加增一道消费税。规定就是要重复征收消费税,不得在批发或零售环节交纳消费税时抵扣“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税局原来也对小汽车(含豪车)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随着车辆购置税的改革,目前已经取消。纳税人应将卷烟的销售额与其他商品的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兼营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注意:当增值税和消费税重叠计征时,增值税中有从价计征,但消费税有三种计征方法。
准绳三: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未超过12个月的,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和已收取押金1年以上仍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对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注意:押金需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价款,从量计征的成品油、啤酒、黄酒涉及的包装物不缴纳消费税,判断啤酒甲类乙类时须考虑收取的押金。
准绳四: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许多企业有前店后厂,直销给消费者,真正对外实现销售时按销售价计算消费税,不得按较低的移送门市部的成本价或移送数量计算消费税,防止企业借门市部转移利润逃避消费税。
准绳五:消费品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自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销售时再缴纳,用于其它方面的,全部都得视同销售在自产自用环节缴纳,不得改头换面,逃避消费税。其它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普通产品,不交增值税,交消费税,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福利性的除外,不交增值税,交消费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既交增值税,也交消费税,比如:自产小汽车赠送或赞助给拉力赛赛手使用,兼做商品广告,用于换、抵、投既交增值税,也交消费税。企业自产自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简称换、抵、投)的,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平均销售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比增值税的要广,只要应税消费品没有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律要缴纳消费税,但不一定缴纳增值税。
准绳六: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关联方)的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含70%)以上的,税局不会给生产企业核定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关联方)的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局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根据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核定,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特别针对名牌白酒厂自设销售旗舰店销售并转移利润等诸如此类逃避消费税的方法。
准绳七:税局规定了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政策,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孰高原则)。为的就是防止卷烟厂恶意低价销售给关联方,逃避消费税,出厂价≥70元的适用56%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厂价70元的适用36%的消费税比例税率!
准绳八: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A、生产、经营企业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划分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委托加工、封口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金银首饰在该环节不征也得征);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消费税(非金银首饰生产环节已纳过消费税,零售环节还得重复交消费税)。B、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本来不征消费税)。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属于委托加工。D、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相同—差额征税)。E、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铂钻(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连续生产的含义必须是从生产环节到生产环节,而不能是生产环节到零售环节)。
准绳九:最好的税收策划莫过于不用交税,交了的税国家还全部退还给你!这样的好事有吗?有的!出口的政策就是这样的,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消费税的出口退税:A、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者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既免又退,出口销售需缴的不征了,购进已纳的还退,与增值税相同,但增值税是征的多退的少,消费税是征多少退多少);B、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来也没交,已免了,当然更不会退了,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与增值税不同既免又退)。C、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要征税(即,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准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的锦囊七策:
策一、关键的税率得记忆:A、卷烟出厂销售复合计征,比例税率分甲乙两类56%---每标准条对外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36%---每标准条对外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定额税率0.元/支(元/标准箱、0.6元/条);B、卷烟批发环节复合计征,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0.元/支(元/标准箱、1元/条);C、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从价计征,比例税率10%;D、金银铂钻零售环节从价计征:比例税率5%;E、白酒出厂销售复合计征,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1吨白酒=斤、复合计征时记得从价和从量的计价单位要保持一致);F、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需要计入出厂价格(元)来判断是甲类啤酒还是乙类啤酒,从而影响适用的税率(元/吨---元/吨),但不会影响税额的计算。
策二、企业购进(进口,含9项)、委托加工(含8项)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额,即领多少、才能扣除多少。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未直接告之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或买价时计算取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外购买价或数量(委托加工---期初已纳税款)+当期外购买价或数量(委托加工---当期收回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外购买价或数量(委托加工---期末库存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为的是避免重复纳税。
“符合条件”是指连续生产环节中:①烟丝生产或加工成卷烟,②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生产或加工出成品油,③高档化妆品生产或加工出高档化妆品,④已税珠宝玉石生产或加工成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铂钻除外),⑤鞭炮、焰火生产或加工成鞭炮、焰火,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或加工出球杆,⑦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或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⑧实木地板生产或加工出实木地板,⑨葡萄酒生产出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但不适用于委托加工)。外购(广义外购含进口)、委托加工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条件一般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最终形成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同一大类税目,即前后税目一致!
策三、视同销售情况下,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就用该价格,没有的再看加权平均销售价,两者都没有的才用组成计税价格。非换、抵、投的自产自用消费品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复合计征,即从价+从量,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自用数量×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策四、委托加工情况下,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委托方需要补税,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算;未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先看受托方有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材料成本+加工费不含增值税,普票也得剔除)/(1-消费税比例税率)。注意:材料成本=买价+运费(委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外购材料的运费是否计入买价要看当时的合同规定);当时凭票抵扣的,买价为账面成本价(%的发票金额);当时计算抵扣的,买价=收购价-收购价×扣除率(10%或9%,深加工且产品销售交13%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0%);运费取得的是专票,运费=注明的金额,取得的是普票,运费=金额+增值税。
策五、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的处理: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加价),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收回后以高于委托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加价),需缴纳消费税,没有限制条件,准予从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条件”的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策六、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A、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与增值税相同,一价两税;B、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增值税仍然是从价计征;C、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增值税从价计征,但组价中的消费税是复合的。决定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是关税的完税价格(以后总结),进口环节的消费税会结合关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计算。
策七、特殊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双环节(生产+批发),生产环节,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A+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56%或36%;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B+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11%;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生产+零售),生产企业-消费者,普通汽车: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豪车: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生产企业-零售商,普通汽车+豪车,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零售商-消费者,普通汽车,不征消费税。豪车,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进口豪车自用,适用(进口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我们不妨举个计算案例,倒推一下一盒芙蓉王的真正成本:目前一盒芙蓉王的批发价为21.9元(烟草专卖局直接销售给零售商,含增值税),在批发环节烟草局是要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用考虑!芙蓉王批发环节毛利率为34.91%,批发销售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批发销售价×毛利率+从量税+批发销售价×消费税比例税率,即:21.9÷(1+13%)×(1-34.91%)=批发商成本+20×0.+21.9÷(1+13%)×11%,批发商成本=10.38元/盒(卷烟厂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卷烟厂芙蓉每条的出厂售价大概为:10.38×10=.8元,超过了70元,所以卷烟厂应该按甲类卷烟税率56%缴纳消费税,卷烟厂的毛利率按20%计算,同理:10.38×(1-20%)=出厂成本+0.×20+10.38×56%,出厂成本=1.89元/盒!!!(无实际数据依据,纯属推测)
最后强调再强调:一定要遵守税局的征收管理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委托加工以外,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增值税基本一致,都取决于结算方式。1、生产销售环节,主要看结算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书面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预收货款的按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按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理托收手续当天;其他结算方式的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2、自产自用的,按移送使用当天。3、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当天。4、进口环节,报送进口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增值税一致: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生产销售和自产自用时,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委托加工情况下,受托方非个人时,当然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时,在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口时当然在报送地海关。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分机构同省但不同县市的,在各自机构所在地或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企业除外),跨省的一定是在各自所在地;卷烟批发企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税法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