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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日至6月12日期间,刘某先后在鞍山市铁东区一食杂店盗窃手机四部并利用其中被盗手机通过付款码在鞍山市铁东区另一家超市花费元购买芙蓉王香烟;利用另一被盗手机通过付款码在鞍山市铁东区大润发超市消费元购买芙蓉王香烟。
此外,年3月15日、年6月5日,刘某分别在鞍山市铁东区惠天超市内盗窃手机两部。
经鉴定,被盗六部手机认定价格总额为元。
综上,被盗物品及零钱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年6月1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刘某今年49岁,无业,曾因盗窃罪从年至年被判刑七次,这次被抓则是“八进宫”。
法院认为,刘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六名被害人损失。
(二三里编辑杨阳)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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