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

刘某从广东低价购芙蓉王中华烟2700余

发布时间:2022/8/3 18: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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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刘某某从广东低价购进芙蓉王、中华烟余条,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看来,广大烟民还是抽了不少加盐啊!

年至年5月期间,刘某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广东省低价购进多箱假冒注册商标的“芙蓉王”、“中华”的伪劣卷烟,以芙蓉王(硬)80元/条,中华(硬)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刘某金将购进的卷烟陆续存放在其女友龙某1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家中。

年5月19日下午,刘某金安排龙某1将存放的卷烟进行转移。当日,龙某1将一部分香烟与其姐夫章某1一起转移到长沙市芙蓉区上东辛顿小区;又将一部分卷烟转移到其姐姐龙某2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家中,龙某2又在龙某1的安排下再次将卷烟转移到其同事苏某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家中。

当日下午,刘某金在长沙市芙蓉区被抓获。长沙市芙蓉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民警在刘某金停放在该地下车库的车牌号为湘AH号小型客车上查获卷烟芙蓉王(硬)条,在该小区查获卷烟芙蓉王(硬)条、中华(硬)25条,在长沙市芙蓉区查获卷烟芙蓉王(硬)条、中华(硬)条,依法扣押上述卷烟。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元。

年3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刘某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涉案卷烟未实际流入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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