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年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傅某独自一人到达南县南洲镇后,步行经过南华大桥来到了华容县操军镇地域,当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傅某来到了华容县操军镇东升村六组的刘某家门口,趁刘某盗门处于敞开状态且客厅没人之际,进入刘某家客厅,再经客厅进入厨房,将厨房内一把椅子上的一条黄芙蓉王(硬盒)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元)盗走并离开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傅某虽只盗窃了一条芙蓉王,但其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别人财物勿侵犯,自己财物须守好,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本文来源:岳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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