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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撤销行政一审、二审,历时三年,六和律师代理的“芙蓉FURONG”商标驳回复审案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于第号“”商标(下称“芙蓉FURONG”)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最高法行再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号“芙蓉FUR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该再审判决意味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南中烟公司)在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号“芙蓉FURONG”商标终于能够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作为湖南中烟公司的代理人,六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贾宏律师(下称六和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湖南中烟公司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湖南被称为芙蓉国,芙蓉对于湖南而言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湖南中烟公司名下的“芙蓉”“芙蓉王”品牌在“卷烟”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品牌纳税额居于国内卷烟品牌前列。“芙蓉”商标数次获得行政及司法机关的驰名商标认定。
为进一步拓展“芙蓉”品牌的市场范围,湖南中烟公司于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芙蓉FURONG”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湖南中烟公司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湖南省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年在“酒、糯米酒”商品上注册的第号“芙蓉及图”商标近似。湖南中烟公司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另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撤销申请。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但驳回了湖南中烟公司的复审申请,还决定维持第号“芙蓉及图”商标的注册。
案件代理经过六和律师接受湖南中烟公司委托后,一方面代理湖南中烟公司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代理湖南中烟公司提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因“芙蓉FURONG”商标注册的障碍尚未消除,故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湖南中烟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湖南省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第号“芙蓉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已经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故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维持商标注册决定。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获得胜诉后,六和律师继续代理湖南中烟公司就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高院的撤销复审的二审判决,决定撤销第号“芙蓉及图”商标,并作出商标撤销公告。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在第号“芙蓉FURONG”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第号“芙蓉及图”被撤销并公告,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引证商标被撤销的新事实,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故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再审终审行政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支持了湖南中烟公司的再审请求。
案件意义通常情况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拥有排他性权利。湖南中烟公司的第号“芙蓉FURONG”商标经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撤销行政一审、二审等程序,终于获得初步审定公告。“芙蓉FURONG”商标获得注册后,将大大拓展湖南中烟公司的商业版图,该商标将成为湖南中烟公司市场竞争的利器。
作者简介
贾宏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地质大学
电话-
邮箱jiahong
liuh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