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

受贿数额巨大永顺县副镇长职务犯罪还帮人

发布时间:2022/12/20 1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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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肖勇,男,年出生,曾先后任永顺县石堤镇副镇长、永顺县石堤镇副主任科员、永顺县易地搬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办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年3月16日被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察委留置,于年6月14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6月20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逮捕。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勇犯受贿罪、行贿罪,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吉首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永顺县易地搬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扶公司)系国有公司。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肖勇从永顺县石堤镇政府抽调至永顺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易扶办)暨易扶公司工作,任集中安置办主任、项目建设办副主任。

肖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7.5万元。肖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鲁遥(另案处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7.万元。

年3月16日,州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肖勇到案接受调查。年6月12日,肖勇上缴违法所得62.万元至州纪委非税账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受贿罪犯罪事实

(1)被告人肖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承揽方鲁遥的请托,在工程发包方面为鲁遥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鲁遥人民币5万元。

年1月至年4月,肖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湖南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股东胡明洋透露标底和投标条件,与投标方串通投标,以帮助鲁遥顺利承揽到永顺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

年6月份,肖勇在吉首参加招投标代理业务评选会议后,为了感谢肖勇的帮助,鲁遥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放入肖勇驾驶的车内,肖勇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消费和送礼开支。

(2)被告人肖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诚信公司股东胡明洋(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工程发包方面为胡明洋谋取利益,并向胡明洋索取人民币18.5万元。

年下半年,胡明洋通过与肖勇串通投标,帮助鲁遥承揽了永顺县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永顺县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场地平整工程。胡明洋帮助鲁遥承揽了上述工程后,鲁遥给了胡明洋40余万元好处费,肖勇得知后认为胡明洋获利离不开其向胡明洋透露投标条件,便多次暗示胡明洋给其送钱。

年10月份,永顺县芙蓉镇主体工程在招标前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工程进行预算编制,胡明洋便找到肖勇,请求肖勇帮忙将造价咨询业务发包给诚信公司,肖勇答应帮忙,并趁机向胡明洋明确提出要该项目预算造价的l‰作为回扣。因之前肖勇多次暗示胡明洋给其送钱,胡明洋不得以予以答应。

随后,在肖勇的帮助下,易扶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了《永顺县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约定总造价咨询费为46.8万元,经诚信公司预算,永顺县芙蓉镇主体工程造价为1.8亿余元。

年初,易扶公司给诚信公司支付了造价咨询费后,肖勇便要求胡明洋按工程预算造价的l‰给其支付回扣,年1月24日,胡明洋委托其朋友白某送给肖勇18.5万元。

年4月,易扶公司总经理张庆平发现肖勇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后督促其退款,肖勇在吉首市金土地宾馆退还给胡明洋18万元,余下的元尚未退还。

(3)被告人肖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承揽方姚星的请托,在永顺县泽家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三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划项目、永顺县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场地设计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方面为姚星谋取利益,并先后2次非法收受姚星人民币共计4万元。

①年春节期前的一天,姚星在肖勇医院附近的家中送给肖勇现金2万元,肖勇收受后用于春节期间的零散开支;

②年春节期前的一天,姚星在肖勇家中送给肖勇现金2万元,肖勇收受后用于春节期间的零散开支。

二、行贿罪犯罪事实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鲁遥出资由被告人肖勇经手,给予易扶公司总经理张庆平(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

鲁遥通过串通投标承揽到永顺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后,为了获取张庆平的关照和帮助,便打算贿赂张庆平,但张庆平一直不愿与鲁遥直接接触,于是鲁遥便要肖勇代其送10万元给张庆平,因肖勇也在鲁遥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投资入股,为了使工程进展顺利尽快获利,肖勇予以答应。

年10月,鲁遥将10万元给了肖勇,肖勇拿到钱后便在张庆平家中将该10万元送给了张庆平。

张庆平拿到该10万元后,知道是鲁遥委托肖勇所送,既想收受,又担心日后被调查,此时张应(张庆平儿子)打电话要张庆平帮其借钱用于生意周转,张庆平便将鲁遥、肖勇给其送10万元的事情告诉了张应,并与张应商议,先由张庆平将该10万元退给肖勇,然后再由张应以借为名将该10万元予以收受。

次日,张庆平在易扶公司退给肖勇10万元,肖勇拿到钱后不久,张应便打电话以借为名要求肖勇将该1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年11月1日,肖勇将该10万元转入张应提供的尾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张应将该1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等开支,未退还。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鲁遥出资15万元,由被告人肖勇经手,给易扶公司集中安置办副主任彭经友(另案处理)购买小产权房1套,并予以装修,经鉴定,房屋装修费用为2.万元。

年上半年,鲁遥多次向肖勇反映,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彭经友故意刁难施工人员,因肖勇和彭经友关系较好,鲁遥便委托肖勇给予彭经友财物,肖勇征求了彭经友的意见后,便向鲁遥提议送给彭经友一套房子,鲁遥表示同意,并要肖勇予以垫资。

年6月份左右,肖勇以15万元的价格从潘某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小产权房,位于永顺县老看守所附近,随后,鲁遥给了肖勇15万元。

年11月左右,肖勇带彭经友一起去看房子,彭经友认为是毛坯房不太满意,肖勇与鲁遥商量后便提出对房屋进行装修,彭经友予以认可。随后,鲁遥便委托肖勇对该房进行装修。

并要求肖勇先垫付装修费,肖勇花费4万余元将该房装修好后于年1月份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彭经友,彭经友予以收受。

年3月,因州纪委监委对永顺县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调查,彭经友害怕自己被查处,在永顺县沐鑫茶楼将该房屋钥匙退还给肖勇。经鉴定,房屋装修费用为2.万元。

法院判决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勇在担任永顺县易扶办暨易扶公司项目建设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肖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勇在共同行贿过程中,积极事实犯罪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勇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勇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勇犯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勇被留置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肖勇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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